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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章程
2、 股东大会
3、 董事会
4、 监事会
5、 经营管理
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确立明确的职责权限,严控风险。具体职权如下:
(一)董事会对(1)购买或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3)提供财务资助;(4)租入或租出资产;(5)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6)赠与资产;(7)债权或债务重组;(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9)签订许可协议(10)衍生品投资等交易事项的权限: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6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600万元人民币;
(6)衍生品投资保证金额度在2亿元人民币以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6)衍生品投资保证金额度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外的资产抵押、担保事项;
(三)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下列标准的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现有生产设备的技术改造投资在2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如单笔金额超过上述数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额累计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30%的应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单项借款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额累计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50%的应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有权在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授信总额内进行融资运作。
(六)报废、毁损、呆坏帐的处理(单项)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如单笔金额超过上述数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额累计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应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非经营性资产的购置与处理,价值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如单笔金额超过上述数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额累计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应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赠与、捐献价值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如单笔金额超过上述数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额累计超过500万元的应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九)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投资、决策权限。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邮件、专人送出或以传真方式送出;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的1日前。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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