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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江苏华西集团公司、江阴市华士华西冷轧带钢厂、江阴市华明实业总公司、江阴市前进实业公司、江阴市陆桥帆布厂。上述发起人在原江阴市华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1999年5月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以拥有的原江阴市华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折股出资10500万股。其中, 江苏华西集团公司认购9927.02万股,江阴市华士华西冷轧带钢厂认购477.75万股、江阴市华明实业总公司认购47.62万股、江阴市前进实业公司认购38.09万股、江阴市陆桥帆布厂认购9.52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748,012,887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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